婚姻繼承
一方不配合離婚協議約定贈與子女或他人的房屋過戶怎么辦
一方不配合離婚協議約定贈與子女或他人的房屋過戶怎么辦
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不愿按離婚協議約定將自己名下房屋贈與子女或他人時,另一方請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協議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否支持?
實踐中,經常出現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拒絕交付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房屋的情形。對此,贈與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主張可以無條件撤銷贈與。贈與方的觀點是不對的。其理由在于,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的約定并不構成一般異議上的贈與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之規定,構成贈與合同的前提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而不是要求受贈人為此付出代價或承擔任何義務。具體到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而言,實務中很少出現受贈人在離婚協議上確認接受贈與的情形。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所謂贈與并未在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達成一致,不構成贈與合同。既然不構成贈與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贈與人依據《民法典》加以撤銷的可能。那么從法律角度,贈與人在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表示應如何評價呢?
我們認為,這是贈與人為換取另一方同意協議離婚而承諾履行的義務。該義務的特殊之處在于,贈與人的給付房屋義務不是向離婚協議相對方履行,而是按照約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的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見,所以急于離婚的一方可能會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作出讓步。這類離婚協議中雙方主要義務表現為,受贈人配合贈與人辦理協議離婚,受贈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可以理解為上述精神的體現。
我國正在走向法制化,離婚協議的簽訂和履行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對那種簽訂協議時就沒有打算履行,特別是對那些將簽訂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大幅讓步作為換取對方迅速離婚的權益之計,卻動輒反悔,根本沒有打算認真履行協議的當事人,絕不能予以支持。
案例案情簡介:
小甲為甲男與乙女之婚生女,現已年滿18周歲。2010年8月30日,乙女與甲男簽訂離婚協議并于當日解除了婚姻關系,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甲男之女小甲所有,債務由甲男負責,甲男享有出租管理權及居住權。”案房屋現登記在甲男名下,且該房屋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查封。庭審中甲男對離婚協議中關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小甲所有表示認可。甲男于2019年6月23日出國,因疫情原因,一直未回國,小甲對甲男在國外的事實表示認可。
一審判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甲男與第三人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甲男與第三人針對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等方面綜合考慮的結果,協議中約定將涉案房屋歸雙方之女小甲所有,系甲男與乙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享有所有權的不動產的合法處分行為,不僅對甲男及乙女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雙方均應遵守履行。甲男辯稱本案案由應為離婚后財產糾紛,甲男并非本案適格主體,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屬于甲男與第三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已在離婚時進行分割,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情形,且甲男對該房屋所有權歸屬小甲所有亦表示認可,對于該辯稱不予采納;甲男辯稱因疫情原因導致其無法回國辦理過戶手續,且甲男對涉案房屋享有出租管理權及居住權,一審法院認為,疫情并非一直存在,甲男對涉案房屋的出租管理權、居住權不能免除甲男配合小甲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的義務,故該辯稱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甲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配合原告小甲辦理房屋不動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至原告小甲名下。
二審判決:本案中,甲男與乙女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甲男之女小甲所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當事方均應恪守協議,嚴格履行。甲男與乙女達成的離婚協議涉及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房產處理等多方面內容構成一個整體,其離婚協議中的贈與約定不同于普通的財產性贈與合同。本案中,小甲作為離婚協議條款中涉及的案涉房屋的產權人有權直接提起訴訟,系適格的原告主體,甲男關于小甲主體不適格的主張,本院依法不予采納。關于甲男主張其在客觀上無法履行辦理過戶的義務,本院認為目前新冠疫情已經緩解,甲男回國不存在難以克服的障礙。案涉房屋雖處查封狀態,但可由乙女申請解除保全,故該主張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甲男主張其所享有的出租管理權和居住權,與本案無關,本院依法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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