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
房屋未過戶是否影響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歸屬約定的效力
深圳房產糾紛律師:房屋未過戶是否影響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歸屬約定的效力
原告黃某與唐某于199X年X月X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各帶有一名子女共同生活。原告黃某與唐某于200X年X月X日協議離婚,在協議中約定位于靈川縣X號房屋歸原告黃某所有。原告黃某與唐某登記離婚后,原告黃某一直居住在該套房屋內,雙方未辦理該套房屋產權過戶手續。2013年X月X日唐某因病去世,被告李某在清理遺物時將訴爭房屋的房屋產權證拿走,并認為該房屋是由被告繼承所得。為此,原、被告發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位于靈川縣X號房屋歸原告所有;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爭議焦點】
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是否影響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歸屬約定的效力。深圳法律顧問
【評析】
原告黃某與唐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原告黃某一直居住在案件所涉房屋內,雙方雖未辦理該套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黃某要求位于靈川縣X號房屋歸原告所有的訴請合法有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所涉房屋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是并不影響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歸屬約定的效力,黃某起訴法院要求位于靈川縣X號房屋歸原告所有,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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